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的学生是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由此可见,在校生的打工行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第一,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才能实施,这与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平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而学生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则是学校、学生、用工单位三方。
第三、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点也与《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同。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劳动纠纷解决途径问题,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的诉讼途径进行解决。而勤工俭学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发生协议纠纷后的处理却明显不同。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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