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如果律师说不清事实,就会被法院怀疑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而言,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密切关注,会选择到庭参加诉讼,亲自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但在虚假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非常低,一般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所以一旦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也就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时,法院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您委托的律师能够就借贷事实向法庭清楚的阐述,前后不矛盾,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怀疑为虚假诉讼;如果您的律师未能清楚表达,法院应当怀疑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但也只是停留在怀疑层面,需要法庭从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等方面的事实来做出判断,所以如果您的案件的确不存在虚假诉讼,也无须过度担心被定性成虚假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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