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参加民事诉讼会被法院怀疑为虚假诉讼吗?
法律分析:实践中,若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法官将通过严格审查来确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涉诉的其他案件而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容易被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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