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会被法院怀疑虚假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所谓“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是指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能够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所起诉的事实是符合案件事实的,如果出借人所描述的证据事实前后逻辑矛盾,庭审中不能说服法官,法庭应当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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