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效益不好,向个人借款,借贷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就生效了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借款合同订立时生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单位因效益不好,为改善生产技术向个人借款,并约定了还款内容,因此,该合同属于借款合同。那么,法律对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如何界定的呢?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是自何时生效的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一般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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