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借款时,没有交付现金,借款合同就不能生效吗?
法律分析: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如果贷款方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给借款方,其实该借款合同并无任何实质意义。那么,借款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点为何时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由此可见,贷款人以现金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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